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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自反假分級聯盟討論區
貼文者:Yenchin
Yenchin 註:本來想找個新聞來源翻譯,但因為看來看去都寫得有些簡略,姑且先略翻上述網誌的報導。原文中有些原作者的意見皆予以略過。以下粗體或畫線之文字都是小弟我自己加的。另外於文末附上 CNN 報導轉述法官之另一段文字做為結論。
伊利諾州電玩法令被判違憲
美國地方法院法官 Matthew Kennely 宣判電玩業者於其控告伊利諾州安全電玩法案之案子中勝訴。
法官裁示的第一頁可在此閱讀 (PDF 檔)。全文 (共 53 頁) 的 PDF 也可以供有興趣的人看。
在裁決中,Kennelly 法官提到:
「電玩是一種最新最廣為流傳的藝術表現。它們像電影和電視節目一樣藉由圖像、文字、和聲音訴說故事,但它們也和一些暢銷的書籍,像『選擇你自己的冒險』系列,使讀者能夠決定劇情和角色如何發展。電玩一般被設計來娛樂玩家和觀賞者,但它們也能夠就一些觀點提供資訊及代言。故它們應視為受第一修正案保護的意見表達。可參閱 Am. Amusement Machine Ass’n v. Kendrick, 244 F.3d 572, 579 (7th Cir. 2001).」
就愛荷華州立大學 Craig Anderson 博士的證詞部份,Kennelly 說:「Anderson 博士作證指出玩暴力電玩是啟發侵略性思想及教導侵略性手段的活動之一...而就習慣玩暴力電玩而言,Anderson 博士作證說,這些手段或知識結構會變得『慢性地得到』(chronically accessible) 並終究會『自動化』(automatized)。然而,Anderson 教授的研究卻無法支持這樣一個明顯及全面的結論。」
又
「就算接受玩暴力電玩會增加侵略性思想及行為,沒有證據指出此一效應是顯著的。Anderson 博士沒有提供任何證據支持玩暴力電玩就侵略性思想及行為而言有持久性的影響,亦即,一個在玩家停止玩該電玩短暫時間後還存在的效應。」
就通過該案的州議員法官也有話說:
「最後,本院對於議會記錄中,伊利諾州議會並未考量玩暴力電玩與侵略性思想及行為無關或負相關之各種證據一事相當關切...它也並未包含暴力電玩與侵略性無甚關係研究之批判性資料。這些刪簡更使得辯方就該法之定立基於「理性參考」各「實質證據」科學文獻之聲稱更加薄弱。」
又
「辯方無法在本案中提供必須之物。首先,他們沒有提出證據證明電玩中之暴力內容『直接煽動或製造違法行為』...而唯一證據顯示電玩為娛樂而設計...辯方亦無法提供證據顯示玩暴力電玩會造成未成年者有侵略性情感或進行侵略性行為。研究者最多能提供的是玩暴力電玩者在侵略性思想和行為上稍稍增加。基於這些有限的發現,根本無法知道這普通之關係會如何演變:有可能是帶侵略性之孩童較易被暴力電玩吸引。」
CNN 轉述:
法官寫道:「在此國家中,國家缺乏因聽眾或觀眾的思想和態度會受影響,而禁止受保護之言論的威權。」
比利時:讓色情網遠離青少年
本報駐比利時記者 姚立
《人民日報》 (2004年08月10日 第七版)
資料來源:http://www.people.com.cn/BIG5/guoji/1031/2697653.html
在歐盟國家,色情行業每年的營業收入約達500億歐元。近年來,隨著信息業和互聯網的發展,色情之手不可避免地伸到了連接千家萬戶的互聯網上。利用互聯網傳播色情、為色情犯罪提供方便也成了歐盟的一大社會問題。因此,為了更加有效地打擊互聯網上的色情犯罪,歐盟國家近年都採取了相應的措施。
在歐盟國家,由於性觀念開放,成人性場所和性交易在不少國家都得到默許,因此,成年人色情網站的存在就毫不稀奇了。歐盟國家比較擔心、並著力打擊的是那些以不滿16歲青少年為對象的色情網站。據不完全統計,在歐盟國家,教唆、引誘並組織兒童進行色情交易的網站約在2萬至10萬家之間,數目之大不能不讓歐盟國家的家長們憂心忡忡。
鑒於問題的嚴重性,歐盟在2000年就舉行過專門的部長理事會會議,研究打擊網上從事針對兒童性犯罪的措施,主要目的是使各成員國在此問題上達成共識,並協調一致地打擊互聯網上的戀童癖犯罪行為。會議制定的主要措施包括:通過輿論喚醒大眾對網上針對兒童性犯罪問題嚴重性的認識,鼓勵互聯網用戶監督網上色情內容,一旦在網上發現有從事兒童性犯罪的行為,立即向司法部門進行檢舉﹔成立專門的司法機構對戀童癖犯罪組織開展調查並依法懲處﹔鑒於網上活動速度快、銷贓也快的特點,各國司法機構要具備快速反應的能力,一旦接到相關舉報,要迅速對犯罪地點和人員進行搜捕查抄﹔各成員國要建立由專家組成的24小時固定舉報聯絡點,並在成員國間交換相關情報,更好地打擊網上戀童癖的跨國犯罪行為。
作為歐盟的創始成員國,在打擊網上針對兒童的性犯罪方面,比利時除參照歐盟理事會的相關精神採取措施外,還在官方網站《互聯網權利觀察哨》上發出“安民告示”,以問答形式詳細解釋了何為網上針對兒童性犯罪,哪些行為構成犯罪、將受到何種刑法懲處等,提醒網站和網民遵紀守法。
例如,在第一個問題 “如何從法律上界定兒童色情”的答案裡,人們可以看到對比利時刑法第383條有關某些色情行為的解釋,還可以看到對專門涉及針對兒童性犯罪的第383條補充規定的說明。答案中明確寫道,“比利時不禁止在本土從事色情行為,但被社會認為具有丑聞性的極端色情行為要予以禁止,如人獸戀及其它形式的色情”。網上戀童癖即屬於這種不被社會所接受的極端色情行為。至於具體的判定,法官將根據每個案例情況做出裁決,但總的原則是某種色情行為“觸動了普通公民的廉恥心,構成了妨害風化罪,進入了非法的色情范疇”。
此外,對那些故意傳播兒童性犯罪內容的網站,刑法第383條也規定了嚴格的懲處措施。所有出售、出租、批發、播放帶有兒童色情內容的人或網站都將受到嚴懲,其中當事人將受到5年到10年的監禁,同時處以0.25萬至5萬歐元的罰款。不僅如此,那些容忍公司職員觀看網上兒童色情節目而知情不報的雇主同樣也要受到法律制裁。
為更好地監督針對兒童性犯罪的斗爭,比利時於 1998年成立了名為“聚焦兒童”的民間組織。幾年來,該組織不僅幫助尋找失蹤兒童,為遭遇困境的兒童提供人道援助,還協助政府打擊兒童色情犯罪。盡管該組織並不具備法律職能,不處理相關案件,但作為大眾知曉的舉報聯絡點,在打擊針對兒童性犯罪方面起到了向警方傳播信息、跟蹤案例、實施監督等作用,得到公眾的充分肯定。比利時警方近年來多次對一些傳播虐童性犯罪的網站採取行動,其中不少信息都來自這個組織。
比利時司法部的有關人士指出,盡管比利時的相關法律比較嚴厲,但要有效打擊網上針對兒童的色情犯罪活動,還要各方進一步努力,從業人員和廣大網民要加強自律,不能知法犯法。隻有這樣,才能更有效地達到整肅網絡市場的目的。
(本報布魯塞爾電)
巴西:設立“淫穢罪” 依法嚴打網絡色情
本報駐巴西記者 張川杜
《人民日報》 (2004年08月12日 第七版)
資料來源:http://www.people.com.cn/BIG5/it/1067/2703784.html
隨著電腦的普及,網絡進入了巴西千家萬戶。對色情、淫穢和暴力等嚴重腐蝕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網上內容,由於沒有法律依據,巴西過去沒有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有效限制和打擊,致使網絡色情日益泛濫。據巴西警方統計,巴西青少年犯罪比例位居世界前10位,罪魁禍首之一就是網絡色情活動。在網絡色情的毒害下,一些青少年喪失了正確的道德觀念。
面對嚴峻的現實,巴西國會率先行動,先后10次提出動議,要求制定法律,依法禁止網絡色情。議員們在動議中呼吁,色情網絡侵蝕了社會的健康機體,腐蝕了青少年一代,已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
去年11月,根據國會參、眾兩院的動議,巴西總統盧拉頒布法令,對青少年保護法進行了修訂,增加了新的條款,將在網上進行淫穢色情活動定為“淫穢罪”。法令明確規定,凡通過電腦網絡散布、銷售、傳播含有色情內容的圖片或圖像者,即犯有淫穢罪,將被判處2年至6年徒刑,並根據犯罪情節和非法贏利的數額處以相應的罰款。
對是否設立“淫穢罪”,巴西國會議員和司法專家曾經反復論証。有人主張定為“濫用信息載體罪”,但大多數專家認為,這一罪名的法律定義不明確,隻有確定“淫穢罪”,執法機構才能有法可依,從嚴打擊。
巴西司法部刑法專家維利亞托接受記者採訪時說,巴西依法治黃的重點在三個方面:一是重點打擊制黃、販黃者。巴西網吧並不普及,青少年大多數是在家裡上網受到網絡色情影響的。巴西執法部門不可能到各個家庭去巡查,最可行的辦法就是睹住“黃源”,打擊色情網絡的制作者,不讓這些惟利是圖者利用網絡散布色情內容﹔二是加強管理,嚴格執法。網上色情泛濫與有關部門管理不嚴有關,犯罪者與管理者和執法人員相互勾結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法令規定,對網絡色情監管玩忽職守者、瀆職者或從中受賄者都要受到嚴厲處罰,最高可判8年徒刑,比對制黃、販黃犯罪的懲罰還要重﹔三是採取措施,保護青少年。讓青少年遠離淫穢的色情網絡,創造一個有益於青少年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
近年來,巴西電腦網絡迅速普及,政府難有財力和人力對所有網絡進行過濾和監控,於是將工作重點放在立法和懲處網絡色情活動上。負責清理和打擊色情網絡的巴西聯邦警察局為此專門設立了網絡色情犯罪監管辦公室,下設技術部、網絡犯罪信息中心和稽查小組。巴西政府強調,隻有嚴厲打擊網絡色情犯罪,廣大青少年才可能自由地運用網絡學習、工作和娛樂。政府要求所有從事網絡業務的公司、網站或個人都要嚴格“行業自律”,相互監督,並鼓勵舉報。聯邦警察局在接到舉報后,運用技術力量進行周密偵察,在掌握確鑿証據后將依法懲處。巴西警方有時根據一個時期網絡色情活動猖獗的情況,整合司法、檢察、文化和通信等部門的執法人員統一行動,對網絡色情活動最嚴重的地區、危害最大的網站進行摧毀性打擊,從而形成威懾力,擴大整治效果。
巴西聯邦警察局網絡色情犯罪監管辦公室主任金蒂裡亞諾表示,隻有嚴厲打擊網絡色情,網絡文化才能得到有效保護和健康發展。
(本報巴西利亞電)
限制成人網 八年四部法——美國網上掃黃不輕鬆
本報駐美國記者 唐勇
《人民日報》 (2004年08月16日 第七版)
資料來源:http://www.people.com.cn/BIG5/guoji/1031/2712163.html
美國是全世界互聯網最發達的國家,也是全世界最大的成人網站分布地。一個設在羅馬的國際兒童權利保護組織曾做過統計,2003年全球成人網站數量新增 70%,其中一半在美國。加州的一家網絡流量調查公司最近也宣布,美國成人網站被訪次數超過三大搜索引擎Google、雅虎和MSN的總和。
為了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免受成人網站的毒害,美國從1996年起至今一共通過了4部相關法律,對成人網站進行限制。
1996年2月1日,美國國會通過了《通信內容端正法》。作為《電信傳播法》的一部分,該法規定,在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接觸的網絡交互服務和電子裝置上,制作、教唆、傳播或容許傳播任何具有猥褻、低俗內容的言論、詢問、建議、計劃、影像等,均被視為犯罪,違者將被處以2.5萬美元以下的罰金,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二者並罰。
1998年10月,美國國會通過了《兒童在線保護法》。該法律規定,商業性的成人網站不得讓17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瀏覽“缺乏嚴肅文學、藝術、政治、科學價值的裸體與性行為影像及文字”等有害內容,而成人網站經營者必須通過信用卡付款及成人賬號密碼等方式,對未滿 18歲的青少年進行必要的限制,以防止其瀏覽成人網站,違反者將被處以5萬美元以下的罰金,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二者並罰。如果故意違反該法規定,網站經營者在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同時,還要接受重金處罰。
1999年4月20日,美國國會通過了聯邦貿易委員會制定的《兒童網絡隱私規則》,並於次年4月生效。規則要求:與兒童有關的商業網站經營者或有意向兒童搜集個人資料的網站經營者必須做到:一、搜集、使用或公開13歲以下兒童的個人資料時,必須獲得該兒童父母的同意﹔二、提供如何搜集和利用資料的公告﹔三、提供家長審視搜集其子女資料的機會﹔四、給家長提供拒絕其子女個人資料被進一步搜集或使用的機會﹔五、使用合理方法,讓家長有機會防范其12歲至17歲子女的個人資料被搜集或使用﹔六、建立合理的程序,確保被搜集的兒童個人資料的安全性與完整性。
2000年,美國國會又通過了《兒童互聯網保護法》,要求全國的公共圖書館為聯網計算機安裝色情過濾系統,否則圖書館將無法獲得政府提供的技術補助資金。2003年6月23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賓夕法尼亞州3名法官組成的委員會裁定《兒童互聯網保護法》違憲一案進行投票,最終以6票對3票裁定該法案不違憲。后來,美國所有學校和公共圖書館的電腦裡都按規定安裝了色情過濾軟件。
按理說,這4部法律如果都能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美國成人網站危害兒童身心健康的問題就可以得到根本的緩解。遺憾的是,有一個機構不太買政府和國會的賬,那就是聯邦最高法院。
1996年6月26日,最高法院作出了有史以來第一個有關網絡內容規范的判決:以7票對2票裁定《通信內容端正法》違反了保護言論自由的憲法第一修正案。今年6月29日,最高法院又故伎重演,以5票對4票判決暫緩執行《兒童在線保護法》,認為該法侵犯了公民的言論自由。判決公布后,美國輿論嘩然,布什政府表示要繼續捍衛此法。《兒童在線保護法》的最終命運如何,恐怕要等到兩三年后才能明了。
對美國政府而言,網絡色情泛濫,最大的受害者是青少年,所以必須加以管制。但是在崇尚“言論自由”的最高法院看來,那些保護青少年免受網絡黃毒侵害的法律,搞不好就會限制成年人的言論和閱讀自由。如何在保護青少年身心健康與保護成年人言論自由之間找到平衡點,一直是讓美國政府頭疼的一件事情。美國人要在網絡時代掃黃實在不輕鬆。
(本報華盛頓電)
正式上路! 明年1月起未標限制級網頁要罰~
記者陳曉藍/台北報導 2005-10-25 19:06
網路分級制今(25)日正式上路啦!由行政院新聞局訂定的「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開始實施,若有限制級內容,網站業者應於網站標示,前3個月是宣導期,超過宣導期後,未配合的業者將施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日前新聞局將電腦網路內容由原訂的四級修正為限制級與非限制級兩級,明定電腦網路內容列為限制級者,內容提供者應於網站標示。行政院新聞局副局長易榮宗指出,明年一月起,將對未標示的網站業者開罰,依據兒童福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將處以新台幣十萬到五十萬不等的罰鍰。
光是網路分級,並不代表使用者不會看到限制級內容,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aiwan Internet Content Rating Promotion Foundation, TICRF)發佈了一套分級過濾軟體,使用者必須搭配類似過濾軟體,才不會看到限制級內容。
根據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表示,過濾軟體開放免費下載,此軟體符合國際通用的PICS(Platform for Internet Content Selection)標準外,更參酌台灣民情與文化,設計了一套台灣分級系統,為四類二級制,以鼓勵父母師長根據兒童青少年的身心發展狀況、以及各家庭不同的教育方式、文化背景等,來調整適合其程度的分級尺度,以保留更彈性與多元化的空間。
網路內容分級制上路 違者處十萬以上罰鍰
中央社 2005-10-25 16:33
(中央社記者黎建忠台北二十五日電)
網際網路無遠弗屆,卻也引發青少年學子頻頻進入色情、暴力等非法網站;有鑑於此,去年由行政院新聞局訂定的「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在今天正式實施,未來違法的網路業者,將會面臨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由於網路資訊流通的便利性及其不設限的開放性,誘發兒童及青少年犯罪案件層出不窮,為保護兒童及青少年免於受到不當資訊影響,行政院新聞局特地委由「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負責執行,在今天推出一套網路分級過濾軟體供使用者下載使用。
應邀出席記者會的行政院新聞局副局長易榮宗表示,根據新聞局調查,截至今年六月為止,共有一千四百六十六萬人次上過網,大多數都是在家中上網,不過網路世界無奇不有,網路不分級,對於青少年的危害甚深。
易榮宗強調,雖然今天正式實施,但未來會有三個月的宣導期,明年一月將會對不法業者開鍘,依據兒童福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將處以新台幣十萬到五十萬不等的罰鍰。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表示,今天公布的網路分級過濾軟體尚屬初版,除符合國際通用的PICS (PLATFORM FOR INTERNET CONTENT SELECTION)標準,設計一套符合台灣風情的分級系統,共分為限制級、非限制級,語言類、性裸露類、暴力類、其他類等四類二級。
基金會並鼓勵父母師長根據兒童青少年的身心發展狀況,來調整分級尺度,民眾可至(www.ticrf.org.tw)網站下載相關軟體。
台灣網路分級10月25日上路前的呼籲
星期四, 十月 20, 2005
資料來源:永遠的真田幸村

根據新聞局與網路分級基金會的這份新聞稿,台灣的網路分級制度10月25日上路,依據新聞稿中提到的這項行政命令是在去年四月公布的,ISP應該在今年10月25日完成電腦網路內容分級相關準備措施並分級。
看了有點欣慰又有點想笑,因為已經有調整過一些,就如同我在去年寫的這篇文章「台灣網路分級制度中的荒謬部分」提過的,ISP和ICP的責任歸屬到現在還不是很恰當,新聞局17日又修正「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將電腦網路內容由原訂的四級修正為限制級與非限制級兩級(原來是四個等級),明定電腦網路內容列為限制級者,內容提供者應於網站標示的方式,10月25日實行後,前3個月為勸導期。
還好新聞局是按照W3C所推動的PICS協定,與國際標準接軌的方式,採用「分級標示」的方式來做,這個部分是合理的,家長本來就也要負責任安裝過濾軟體,這樣才會有一點點效果。只是我對新聞局關於ISP、ICP的分級管理方式和罰則、責任歸屬還不是很滿意。
我不冀望這個分級制度有什麼過人之處,只要最後讓大家知道,網路上面的內容,本來就可以有限制級,不要大驚小怪就好。以後衛道人士就自己用過濾軟體上網,看不到成人的內容即可。喜歡成人內容的人們,就可以自由自在地瀏覽各種成人的資訊。家長和學校自己要管好未成年人,在電腦裝軟體,至於會不會被破解還是怎麼樣,是學校資訊管理團隊、家長或其委託的資訊人員的事情,弄不好被破本來就是自然的。
想要知道怎麼樣安裝這個分級過濾軟體,這裡有官方簡單的教學,我自己使用過之後,確實是可以用(但啟用分級預設狀態下瀏覽,大部分網站都沒有標示等級,要瀏覽得輸入密碼,除非改一下IE的分級設定),不過僅限IE瀏覽器,Firefox瀏覽器的設定方式需要另外研究,因此會另外再寫一篇文章來講網站管理者、使用者設定分級過濾的事情。
目前覺得,這個分級檔案還是有很多問題,連新聞局自己的網站都會被判斷為沒有分級,夠好笑吧,我的則是先暫時設定簡單分級完成。
雖然新聞局與業者、公益團體已在去年十一月捐助新台幣一千萬元(就是新聞局叫大家出錢成立的),成立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不過宣傳和實行的成效還不是很大,但至少主流入口網站,都已經準備將內容打上分級了,預料越來越多會跟進。
我對於這件事,「新聞局將網際網路內容詞彙概分為語言、性與裸露、暴力與流血、其他等四種類別,各列出可能的特徵資訊,分為限制級(未滿18歲者不得瀏覽)及非限制級兩個等級,同時給予解釋與範例,以增加國內網際網路瀏覽者對分級詞彙的瞭解與接受度。」還算可以接受,畢竟在去年我們反對內容有問題的分級制度到現在,很多人奔走疾呼的結果,算很大的進步了。
那麼我自己的網站會標示什麼等級?
把它標成限制級看看。^^
在這邊呼籲大家,把自己的部落格、網站標示成限制級吧。(如果你不喜歡這個分級制度,更應該也標示限制級,以示抗議)這是因為萬一你的文章,只要有一點點內容是牽涉到前面提到的分級辦法(10月17日才修訂過的),你又不是標示成限制級,那麼3個月後,也就是2006年1月25日,你的網站被發現這樣的情況,根據新聞局的這個管理辦法,就屬於違法了。雖然沒有明確的罰則,誰知道明天又會變出甚麼新花樣,所以還是稍微關切一下此事比較好。
比方說我這一篇文章,可能就屬於「以文字描繪性行為,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倘若在整個網站都是普通級內容的情況下,這篇文章得打上限制級圖片標章。老實說,為了減少麻煩,我寧願把整個網站都標示成「限制級」,就省得每碰到一篇描述限制級內容的文章都要打上限制級語法或標籤了,我只要在header或網頁底部相關的頁面嵌入標示即可。限制級的內容並不是只有情慾而已,還包括暴力、自殺過程或其他犯罪行為描述(比方說名偵探柯南呀),這樣就得打上標示了喔。
本站或一般網站、部落格的的情況,應該較類似辦法中提到的,平臺提供者、內容提供者,提供內容屬性係部分涉及限制級者,得不為前款標示。但應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標示「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意旨之文字。
那麼要怎麼標示呢?首先你得到這裡產生一段語法,將這個語法以meta tag或http header的方式,嵌入到網頁裡,比方說index.php、index.htm;或任何每一頁都會included到的單一頁面。
另外也呼籲政府和基金會,將分級過濾軟體的教學弄清楚一點吧,或者是作一個安裝的小軟體比較方便不太懂電腦的父母或學校去設定。
這是因為,一般沒有設定分級的網站,被瀏覽到的時候,就會顯示沒有分級所以要選擇是永久通過、一次通過還是拒絕,這時都得輸入當初你設定分級的密碼,很麻煩。如果一般網站為了避免有安裝分級軟體使用者的麻煩,多半會在網頁內標示好分級的等級。對一般使用者來說,如果要讓IE瀏覽器不麻煩,那麼就是設定成可以瀏覽「未分級」的網站,就不會大部分的網站都告訴你未分級了,連新聞局自己的網站都還沒有分級。
以下是修正後的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腦網路:指以連線方式擷取網站資訊之開放式應用網際網路。
二、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指網際網路接取提供者、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及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
三、網際網路接取提供者:指以專線、撥接等方式提供網際網路連線服務之業者。
四、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以下簡稱平臺提供者):指在網際網路上提供硬體之儲存空間、或利用網際網路建置網站提供資訊發佈及網頁連結服務功能者。
五、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以下簡稱內容提供者):指實際提供網際網路網頁資訊內容者。
六、電腦網路分級服務機構:指受政府委託統籌網際網路內容分級運作之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第三條 電腦網路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第四條 電腦網路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瀏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或其他形式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電腦網路內容非列為限制級者,仍宜視其內容,由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輔導瀏覽。
第五條 平臺提供者、內容提供者提供網路聊天室、討論區、貼圖區或其他類似之功能者,應標示是否設有管理員及適合進入瀏覽者之年齡。
第六條 電腦網路內容列為限制級者,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內容提供者應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之電腦程式碼,依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規定作標示。
二、內容提供者提供內容屬性主要為限制級者,應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標示限制級分級標識或「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瀏覽」意旨之文字。
三、平臺提供者、內容提供者,提供內容屬性係部分涉及限制級者,得不為前款標示。但應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標示「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意旨之文字。
限制級分級標識如附圖。
第七條 平臺提供者未限制未滿十八歲者瀏覽時,應提供分級服務輔助措施。其無法有效限制瀏覽者,亦同。
第八條 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經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告知電腦網路內容違法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應為其他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
第九條 政府應協助電腦網路分級服務機構,進行電腦網路內容觀察、分級標準詞彙之檢討、等級評定及申訴機制之建立。政府主管機關應輔導或鼓勵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建置電腦網路內容分級機制。
第十條 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成電腦網路分級之相關準備措施,並進行分級。期限屆至前,應依台灣網際網路協會訂定之網際網路服務業者自律公約,採用內容過濾或身分認證等措施機制,防制兒童或少年接取不良之資訊。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網路分級
2005-10-27
資料來源:CGHB的記事本
昨天才看到新聞說, NCC法案過關, 新聞局這個充滿政治性的單位, 即將走入歷史. 今天就看到, 新聞局還是用盡了最後一口氣, 轟轟烈烈地成就了台灣在全球網路上的唯一: 台將成唯一強制互聯網分級地區.
姑且不論設定有多麻煩, 或是網站業者的配合度. 光是網站的分級問題, 就非常含糊籠統了. 光憑這四個問題, 就能夠區分是不是限制級嗎?
#1: 明白裸露的定義是?
#2: 後半段的粗暴及淫穢是指?
#3: 誤導性內容, 是誤導-性內容 , 還是誤導性-內容
前三點的說明, 好像是針對色情, 卻又語焉不詳…
#4: 要鼓勵那些東西, 才會引起情緒不安嗎? 還有其他內容會啊. 例如: 網路分級違者最高罰五十萬.
這四點, 看起來有太大的解釋彈性了…要求心安, 乾脆每個blogger都把自己標示為限制級好了.
我在想, 如果我是家長, 我應該不會因為這樣能限制我兒子的瀏覽自主權而高興, 而會為他不懂得使用Firefox變通而感到悲哀. :p
再看網站分級制度
資料來源:摩托車日記
最近「出版品分級」是個火熱的話題,而明年即將開始實行的網路分級制度,剛好也在討論的脈絡之內。很不巧的是,澳洲那端傳來的新聞,顯示了國會議員對於網路想像的差異…
No to filtering: Coonan(news.com.au)
“The biggest issue is not so much the money but such an expensive scheme would not necessarily solve the problem and small to medium ISPs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 would be driven out of business for little or no benefit,” Senator Coonan said. “What does work is greater information and parental supervision and that is the kind of program that the government is promoting.“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7條的通過,如果以後要算,這筆帳應該落到哪些人的頭上?還有一年,現在應該先來追溯一下(and do some serious research?)才對:
第 27 條
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電腦軟體也應予分級?「門(如瀏覽器)」和「工具(如Photoshop)」要怎麼分級?
議題的本身我比較不關心(或是說了解有限)。我好奇的是,什麼樣的共同決策流程,會醞釀出這樣的決策?這樣的決策流程模式,若以合理的推論,應該是不少爭議法案過關的淵藪?
十月 26th, 2005
資料來源:國生三年才開始
這麼沒意義的制度,我還講這麼多廢話,我還真的是很無聊 orz
昨天是 “網路分級制度” 上場的第一天,根據新聞的說法,根本沒人理 XD 這也是完全能夠想像的啦 :p 不過我發現一個有趣的地方,根據這裡的說法,”未分級或分級不當則依兒少法處罰”,我翻了一下法條,好像只說 “限制級的要標” (第六條的部份),並沒有說 “非限制級的也要標”,但是這有可能是我的認知有誤,第五條的部份
平臺提供者、內容提供者提供網路聊天室、討論區、貼圖區或其他類似之功能者,應標示是否設有管理員及適合進入瀏覽者之年齡。
第七條的部份
平臺提供者未限制未滿十八歲者瀏覽時,應提供分級服務輔助措施。其無法有效限制瀏覽者,亦同。
這意思是不是說就算你不是限制級的,也一定要標示,不然就是要有分級服務輔助 ?
如果以上推論是真的,那就很有趣了,因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自己就沒標,電子化政府也沒標 XD
另,我也有去試用了一下那個分級過濾軟體,老實講還真的是難用;我大膽地說,如果是一般的家長,應該沒那個美國時間去看懂然後去裝 XD 再說了,這過濾程式只有 IE 才在用,所以呢,只要裝個 Firefox 或是 Opera 不就結了嗎 XD 對於小鬼們來說,這應該不是什麼太難的工作… 或許該通知 Mozilla Taiwan 開辦一個中小學的推廣計劃,這應該是個不錯的賣點 :p
PS. 仔細翻翻,關於 “網路分級制度” 這個話題,一年前我幹譙過一次,前兩天又再幹譙一次,我還真是太無聊了…
PS2. 我把這個站設成限制級的,理由是:引用太多新聞了,所以有太多的色情、暴力、不堪的內容…








